(2007)甬鄞执字第外28-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宁波东海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市东海水表经营部、王忠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东海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东海水表经营部,王忠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甬鄞执字第外28-6号申请执行人宁波东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法定代表人袁利定,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安市东海水表经营部(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大庆。代表人王忠和,负责人。被执行人王忠和,西安市东海水表经营部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奉化市,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甬鄞民二初字第14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07年3月15日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西安市东海水表经营部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执行款802558.07元,如被执行人西安市东海水表经营部的财产不足清偿上述债务,则由被执行人王忠和对上述未清偿部分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并负担相应的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2月26日,以(2007)甬鄞执字第外28-4号执行裁定书续封登记在被执行人王忠和名下的被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抵押的,位于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纬二十六街马乎沱村14号楼2单元101室的房屋所有权(无登记在被执行人王忠和名下的单独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整体登记在该房屋开发商西安福安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经查,上述房屋已作装修、装饰,且该房屋内放置属被执行人王忠和所有的家具、家电等动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王忠和名下的位于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纬二十六街马乎沱村14号楼2单元101室的装修、装饰和属被执行人王忠和所有的室内家具、家电等动产[财产清单详见宁波市镇海永正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镇永估字(2013)第E206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正伟审 判 员 郑元利审 判 员 张孙庆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陈少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