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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中法刑执字第14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谭少杰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谭少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海中法刑执字第1437号罪犯谭少杰,别名谭亚杰,男,1978年8月15日出生,黎族,海南省三亚市人,初中文化,农民,现在海南省美兰监狱服刑。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8月14日作出(2007)三亚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谭少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执行自2007年2月24日起至2018年2月23日止。罪犯谭少杰于2007年12月7日入监服刑,服刑期间减刑二次,累计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4月23日止。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于2013年8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以罪犯谭少杰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谭少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任务。罪犯谭少杰自2011年11月起至2013年6月,累计考核20个月,共获得6个综合表扬。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罪犯谭少杰应交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该犯在服刑期间主动交纳罚金人民币18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谭少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少杰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07年2月24日起至2015年6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蒙国丰审判员  唐 平审判员  林 梅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白雪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