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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无民二初字第0035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新宇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铝国际(天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宇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铝国际(天津)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二初字第00358号原告:新宇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无为县。法定代表人:何俊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兴旺,安徽点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铝国际(天津)建设有限公司(原天津晋铝建设有限公司)住天津市空港经济区。法定代表人:王彦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新宇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中铝国际(天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新宇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新宇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新宇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30元,减半收取4215元,由新宇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周方荣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