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龙民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郑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龙民初字第368号原告:郑某,居民。委托代理人:陈锦春,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居民。原告郑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郑某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孙燕芳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