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295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杨泽娟与被告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新农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农村村委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泽娟,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新农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丰民初字第2959号原告杨泽娟,女,197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委托代理人陈宝光(系原告杨泽娟之夫),汉族,农民。被告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新农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法定代表人李宝忠,村主任。原告杨泽娟与被告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新农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农村村委会)承揽��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文月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泽娟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宝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农村村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泽娟诉称,2012年8月份,被告将村内街道、卫生室、垃圾池、水井房粉刷,大队部办公室仿瓷等工程承包给我,我全面完成工作并交付被告使用,上述工程共产生费用94680元,除已支付6000元外,剩余的88680元至今尚未给付。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报酬88680元及其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新农村村委会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2年8、9月份,被告将村内街道、村委会、卫生室内外、垃圾池、水井房刷白,村委会办公室刮仿瓷、窗户刷银粉等工程承包给原告。原告进行了施工,现已交付被告使用,上述工程的报酬共计94680元,除2012年已支付6000��外,剩余88680元至今尚未给付,2013年7月8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证明》,由村主任李宝忠签字并加盖被告公章。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被告出具的《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就被告所属的村内设施的粉刷工程以双方的协议价格交付给原告施工,二者之间形成承揽合同法律关系,原告为承揽人,被告为定做人。原告在完成上述工程后被告以书面形式给原告出具了《证明》确认尚欠原告报酬88680元,因此原告的诉讼主张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对此没有约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新农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杨泽娟报酬88680元;二、驳回原告杨泽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17元,减半收取1008.5元,由被告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新农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文月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葛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