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无民一初字第0196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闻某某与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一初字第01964号原告:闻某某,女,汉族,住无为县。被告:肖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闻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闻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闻某某承担。审判员 古俊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