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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1234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陈×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王×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民初字第12349号原告陈×,女,1973年10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坤,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1,男,1973年4月11日出生。原告陈×与被告王×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秀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和被告王×1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于1997年9月2日草率结婚,2004年8月31日生一女王×2。双方婚后,被告一直无业,从不操持家务,对女儿不管不顾。更为甚者,被告染上了赌博恶习(购买彩票),企图借此一夜成富。原告的大部分工资被被告购买了彩票。再者,被告酗酒成性。双方已于2012年7月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王×1辩称,双方于1995年通过工作关系相识,自由恋爱,1996年7月确定恋爱关系,1997年9月2日双方登记结婚,2004年8月31日生育一女王×2。婚后1998年被告做圣象木地板业务,一直断断续续有工作。女儿出生后,自2005年底被告虽不工作,但一直照顾孩子,料理家务。家中所有衣服和抽油烟机都是被告清洗,电器坏了也都是被告修理,就连岳母家的活基本上也由被告负担。关于购买彩票问题,被告是买过,但被告并没有赌博,每月也就销费二百元左右。对于被告喝酒的问题,被告平时是喝一些小酒,但被告并未闹事,而是喝完就睡觉,有时岳母还给被告买酒。由于被告睡觉打呼非常严重,原告又患有高血压,为了原告能很好的休息,被告搬到门厅休息。原告所述双方已于2012年7月分居至今不是事实。2013年8月10日,原告突然向被告提出离婚,由于被告不同意,同年9月左右,原告搬回娘家居住。现被告承认生活中可能有考虑不周的地方,尤其是有工作的这一年多里,没有将挣到的工资交给原告或给原告购买一些礼品,忽略了原告的感受。被告表示今后愿改正自己的不足,支持原告的事业,遇有矛盾妥善解决,共同与原告经营好家庭,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希望原告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故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9月2日登记结婚,2004年8月31日生一女王×2。婚后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表示对原告还有感情,不同意离婚。被告愿在今后的生活中改正自己的不足,支持原告的事业,遇有矛盾妥善解决,尽自己最大的努力与原告沟通,做夫妻和好工作,希望能给一次和好的机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交的结婚证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互敬互爱,相互理解,遇有矛盾,妥善解决。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双方婚后虽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双方自1997年结婚至今,已有十六年的婚龄,应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当双方在生活中出现矛盾时,彼此应冷静处理,加强沟通,化解矛盾,珍惜多年来建立起的夫妻感情。庭审中被告表示,今后愿与原告共同生活,做夫妻和好的努力。对此,原告应予以谅解,妥善处理好家庭矛盾,多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为共同搞好夫妻关系做出努力。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王×1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秀文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 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