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涪民初字第602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代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6029号原告:代某某,女,汉族,生于1980年11月22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告:陈某,男,汉族,生于1972年6月7日,住绵阳市涪城区。原告代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请求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凌宇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雯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