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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少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原告谢某甲诉被告谢某乙、孙某乙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甲,谢某乙,孙某乙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少民初字第50号原告谢某甲。委托代理人杜某某、鲁某某,石家庄市裕华雍和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谢某乙。法定代理人孙某甲。被告孙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甲诉被告谢某乙、孙某乙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甲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谢某甲负担。审判员  牛江凌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齐 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