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少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原告谢某甲诉被告谢某乙、孙某乙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甲,谢某乙,孙某乙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少民初字第50号原告谢某甲。委托代理人杜某某、鲁某某,石家庄市裕华雍和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谢某乙。法定代理人孙某甲。被告孙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甲诉被告谢某乙、孙某乙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甲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谢某甲负担。审判员 牛江凌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齐 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