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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民初字第0165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原告朱丽萍与被告陈延仁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丽萍,陈延仁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01659号原告朱丽萍,女,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安塞县人,下岗职工,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委托代理人申边江、白静静,陕西树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延仁,男,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富县人,工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委托代理人李风林、井志友,陕西嘉陵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丽萍诉被告陈延仁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丽萍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丽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丽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朱丽萍已预交,减半收取,原告朱丽萍实际负担50元。审 判 长  张月华代理审判员  刘 薇人民陪审员  刘桂梅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罗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