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秦民初字第0135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原告卢某某诉被告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赵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1355号原告卢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咸阳市人。被告赵某,男,汉族,大专文化,陕西省咸阳市人。委托代理人安某,男,陕西省咸阳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诉被告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卢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程军凯代理审判员 李亚维代理审判员 任伟圣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韩美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