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中法刑执字第15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陈政师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政师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海中法刑执字第1544号罪犯陈政师,男,197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定安县人,初中文化,农民,现在海南省美兰监狱服刑。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5日作出(2010)定刑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政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51074元,并对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1999)定刑再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赔偿金人民币99563.23元承担连带责任。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刑期自2009年9月2日起至2020年9月1日止。罪犯陈政师于2010年2月8日入监服刑。在服刑期间,罪犯陈政师获一次减刑,减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年11月1日止。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于2013年8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以罪犯陈政师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政师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劳动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陈政师自2012年3月起至2013年6月止,累计考核16个月,共获得4个综合表扬。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罪犯陈政师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51074元,并对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1999)定刑再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赔偿金99563.23元承担连带责任。2010年9月3日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定执字第39-3号执行裁定,终结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2010)定刑执字第39号案被执行人陈政师所承担赔偿款的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政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政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09年9月2日起至2019年4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蒙国丰审 判 员 唐 平代理审判员 林 梅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