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义商初字第112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季青松与王红光、王新江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商初字第1129-2号原告:季青松,经商。委托代理人:陈志忠,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红光,经商。被告:王新江,经商。本院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2)金义商初字第297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王红光名下的号牌号码为浙G×××××号小型汽车一辆。现原告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红光名下的号牌号码为浙G×××××号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代理审判员 穆文好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何苗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