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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义商初字第112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季青松与王红光、王新江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商初字第1129-2号原告:季青松,经商。委托代理人:陈志忠,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红光,经商。被告:王新江,经商。本院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2012)金义商初字第297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王红光名下的号牌号码为浙G×××××号小型汽车一辆。现原告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红光名下的号牌号码为浙G×××××号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代理审判员  穆文好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何苗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