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下刑初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章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下刑初字第536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某。因本案于2013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下检刑诉(2013)5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文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31日2时32分许,被告人章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驾驶浙A·701**号白色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上路行驶。当其由南向北行驶至上塘高架浙江省人民医院上口第一处卡点时,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大队执勤民警拦车欲对其进行例行检查。被告人章某继续冲过卡点向前行驶,在第二道卡点处被民警拦下。在被带至医院抽血时,被告人章某拒不配合,后被民警制服。经抽取被告人章某血液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其本人的供述和辩解、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酒精测试仪检测值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乙醇检验报告、视频光盘、查获经过、情况说明、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表、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章某抗拒检查,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结合本案事实和情节,对其不宜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恒 超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芳(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