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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思民初字第72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山花(厦门)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厦门市环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花(厦门)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厦门市环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思民初字第7200号原告山花(厦门)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台湾街建邦大厦第一幢一层2号房。法定代表人张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美雄、余丽梅,福建勤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市环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88号国贸大厦14楼C室。法定代表人范鹏,董事长。原告山花(厦门)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花公司”)与被告厦门市环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艺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余丽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厦门市环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山花(厦门)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9月24日,被告与原告签订《承揽合同》一份,向原告订购地毯,约定价款按实际铺设面积结算,预付10000元作为定金,剩余款项施工完后一周内结清,延期支付则每天按货款总金额的3%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向被告提供其订购的地毯。2011年12月1日,原告向被告出具一份结算清单,明确货款总额为41931元,尚余31931元未付。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支付余款。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货款3193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从起诉之日2013年6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款日),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厦门市环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4日,原被告之间签订书面承揽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订购地毯,价款按实际铺设面积结算,被告预付10000元作为定金,剩余款项施工完后一周内结清,延期支付则每天按货款总金额的3%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合同,2011年12月1日,原告向被告出具一份结算清单,明确货款总额为41931元,尚余31931元未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承揽合同、出库单、结算单、施工平面图、施工现场照片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为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在没有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形下,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及陈述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加工承揽合同法律关系,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现原告已依约向被告提供地毯,但被告未支付余款,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向原告支付货款31931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原告主动调整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厦门市环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花(厦门)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193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3年6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认的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98元,由被告厦门市环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欧阳群力代理审判员 潘 伟 生人民陪审员 林 秋 娟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少 锋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法官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