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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二初字第62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汕头市鑫世纪塑料工艺品有限公司与广西相思湖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汕头市鑫世纪塑料工艺品有限公司,广西相思湖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二初字第624-1号原告汕头市鑫世纪塑料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伟虹,董事长。担保人柯某某。被告广西相思湖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兰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汕头市鑫世纪塑料工艺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相思湖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汕头市鑫世纪塑料工艺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广西相思湖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6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广西相思湖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6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柯某某名下用于担保的桂A×××××号江淮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之宁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覃柳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