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凤民一初字第017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赵敏杰与吴宽、吴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敏杰,吴宽,吴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民一��字第01740号原告:赵敏杰,男,1984年2月2日生。委托代理人:李晓娜,系赵敏杰妻子,1983年1月3日生。被告:吴宽,男,1972年7月9日生。被告:吴杰,男,1973年2月1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敏杰与被告吴宽、吴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敏杰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敏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赵敏杰赵负担。审判员 张世春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