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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凤民一初字第017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赵敏杰与吴宽、吴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敏杰,吴宽,吴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民一��字第01740号原告:赵敏杰,男,1984年2月2日生。委托代理人:李晓娜,系赵敏杰妻子,1983年1月3日生。被告:吴宽,男,1972年7月9日生。被告:吴杰,男,1973年2月1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敏杰与被告吴宽、吴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敏杰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敏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赵敏杰赵负担。审判员  张世春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