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陈洪杰与陈章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章民,陈洪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9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章民。委托代理人张众拥,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洪杰。委托代理人陈宪考,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章民与被上诉人陈洪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魏县人民法院(2013)魏民初字第9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魏县人民法院(2013)魏民初字第92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魏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增民审判员 陈建英审判员 冯 雪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常新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