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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杜商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衢州市沈家法律服务所与陈荣海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沈家法律服务所,陈荣海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杜商初字第235号原告:衢州市沈家法律服务所。法定代表人:沈国林。被告:陈荣海。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沈家法律服务所与被告陈荣海诉讼代理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支付代理费为由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沈家法律服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衢州市沈家法律服务所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吴宏斌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