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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郾民初字第0055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于瑞霞诉窦俊民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瑞霞,窦俊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郾民初字第00555-2号原告于瑞霞。被告窦俊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瑞霞与被告窦俊民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瑞霞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瑞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瑞霞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50元,保全费310元,合计535元,原告于瑞霞自愿负担。审判员  张义敏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常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