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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0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中山市横栏镇宝裕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与叶灵秋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横栏镇宝裕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叶灵秋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022号原告:中山市横栏镇宝裕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住所地中山市。负责人:麦炳超。被告:叶灵秋,男,汉族,住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横栏镇宝裕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诉被告叶灵秋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横栏镇宝裕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横栏镇宝裕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的申请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山市横栏镇宝裕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中山市横栏镇宝裕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负担(原告中山市横栏镇宝裕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已付285元)。审判员  张庆争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鑫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