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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义商初字第10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倪春甫与金益民、方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春甫,金益民,方永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义商初字第1082号原告倪春甫。委托代理人朱瑞康、孙均。被告金益民。被告方永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春甫诉被告金益民、方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倪春甫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郦金晶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小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