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川民终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重庆山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成都高投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山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高投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川民终字第4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山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健康路82号。法定代表人程永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明志(特别授权),男,汉族,项目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高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一街1008号。法定代表人徐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玲玲(特别授权),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薇娜(一般授权),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重庆山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海公司)因与上诉人成都高投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成民初字第17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7月30日受理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3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山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明志,上诉人高投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玲玲、王薇娜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成民初字第173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辜小惠代理审判员 王晓望代理审判员 陈 珂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彭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