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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弋民二初字第005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芜湖中集瑞江汽车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源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马军﹑马文超合同纠纷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弋民二初字第00553号原告:芜湖中集瑞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安徽省源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被告:马军,男,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被告:马文超,男,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中集瑞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源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告马军﹑被告马文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三被告价值人民币135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保全被告安徽省源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告马军﹑被告马文超价值人民币135万元的财产,财产保全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彭红霞人民陪审员  胡仁勇人民陪审员  姚文化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潘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