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长汽开执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牟某某甲与木某某乙、牟某某丙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某某甲,牟远朋,牟纪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汽开执字第152号申请执行人牟某某甲,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牟远朋,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牟纪华,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汽开民重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9月16日向被执行人牟远朋、被执行人牟纪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五日内自觉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继承人牟纪海名下位于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天茂泊林丽郡小区43号楼1006室(产权证号:长房权字第5060140166,丘地号为4-102/30-60,建筑面积67.30平方米)的房屋更名至申请执行人牟世迪名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蕴强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晓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