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安民初字第89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徐通海与叶秀峰、贺彬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通海,叶秀峰,贺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安民初字第899号原告徐通海,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安县。被告叶秀峰,男,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安县。被告贺彬,男,其他基本情况未核实。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通海与被告叶秀峰、贺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通海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通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通海负担。审判员 尹小勤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 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