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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安民初字第89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徐通海与叶秀峰、贺彬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通海,叶秀峰,贺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安民初字第899号原告徐通海,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安县。被告叶秀峰,男,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安县。被告贺彬,男,其他基本情况未核实。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通海与被告叶秀峰、贺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通海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通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通海负担。审判员  尹小勤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 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