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越执异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吕松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松琴,越都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绍越执异字第32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吕松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章纪南。被执行人越都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家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松琴与被执行人越都大酒店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越都大酒店有限公司资产已于2012年9月27日整体拍卖,遂制作了分配方案,其中申请执行人吕松琴参与分配的本金为61928.83元,违约金为13644.15(2009年3月18日至2012年9月27日止)。申请执行人吕松琴对本院上述执行行为提出异议,认为上述计算方式有误,要求按以下方式计算参与分配数额:1.从2007年3月18日至2009年3月17日止的逾期办证违约金61928.83元;2.自2009年3月18日起至拍卖日止(2012年9月27日)的逾期办证违约金,申请人计算应为139114.868元;3.第一项义务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拒不履行的加倍利息(迟延履行双倍罚息),经申请人计算应为44078元。以上三项合计为245121.7元。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本院于2009年6月10日作出(2009)绍越民初字第16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越都大酒店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吕松琴支付从2007年3月18日至2009年3月17日止的逾期办证违约金61928.83元(违约金以房屋价款299000元为本金,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并按上述标准支付自2009年3月18日起至被告为原告吕松琴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之日止的逾期办证违约金。案件受理费674元由被告负担。该判决生效后,原告吕松琴于2010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2年9月27日,被执行人越都大酒店有限公司资产经本院整体拍卖成交,经本院制作分配方案,确认申请执行人吕松琴可参与分配的本金为61928.83元,违约金为13644.15(2009年3月18日至2012年9月27日止)并予以公告。申请执行人吕松琴在得悉该执行行为后,遂提出上述执行异议。以上事实,由本院(2009)绍越民初字第1651号民事判决书、越都大酒店有限公司资产分配方案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本院(2009)绍越民初字第1651号民事判决书规定违约金计算的标准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计算标准,并以房屋价款299000元为本金,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第三条规定:“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因本案双方当事人所签合同非借款合同,未约定借款利率,故本院认为可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作为计算标准,在此标准上加收30%作为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计算标准。至于违约金计算截止日期,本院确定所有案件统一计算至2012年9月27日被执行人越都大酒店有限公司资产经本院整体拍卖成交日止。对于判决书确定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因本案系整体处置,本院确定所有参与分配案件均不予计算。综上,申请执行人吕松琴提出的执行异议请求,部分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部分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吕松琴的部分执行异议请求成立,申请执行人吕松琴在越都大酒店有限公司资产处理时参与分配的基数为:1、2007年3月18日至2009年3月17日止的逾期办证违约金61928.83元;2、2009年3月18日至2012年9月27日止的逾期办证违约金以房屋价款299000元为本金,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加收30%作为计算标准;3、案件受理费674元。该三项相加即为参与分配基数。二、驳回异议人吕松琴的其他执行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周仕勇人民陪审员 王 彦人民陪审员 鲁根森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程国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