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执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4-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公司申请执行樊清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樊清茹,邱德斌,李顺兰,王桂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执字第49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张望,行长。被执行人樊清茹,女,汉族,住三台县花园镇。被执行人邱德斌,男,汉族,住三台县花园镇。被执行人李顺兰,女,汉族,住三台县花园镇。被执行人王桂荣,女,汉族,住三台县花园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三民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知,责令被执行人樊清茹、邱德斌、李顺兰、王桂荣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县支行借款37383.97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末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樊清茹、邱德斌、李顺兰、王桂荣的银行存款六万五千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祁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