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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盐法房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深圳市群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底豪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群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底豪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盐法房初字第347号原告:深圳市群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成飞,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肇明,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底豪杰。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深圳市群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底豪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交纳拖欠费用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群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底豪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3元,由原告深圳市群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深圳市群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元,除其应负担的部分外,其余人民币33元予以退回。审判员 陈 柳 波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锐(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