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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芗民初字第694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蔡杨柳与丘荣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杨柳,丘荣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芗民初字第6941-3号原告蔡杨柳,女,197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欧文聪,福建方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丘荣芬,男,196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杨柳与被告丘荣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3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勇前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沈志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