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赣海民初字第01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李大勇与胡纪佩、陆金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大勇,胡纪佩,陆金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海民初字第0127号原告李大勇,居民。被告胡纪佩,居民。被告陆金娥,居民。原告李大勇与被告胡纪佩、陆金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大勇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胡纪佩、陆金娥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大勇撤回对被告胡纪佩、陆金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李大勇承担。代理审判员 邱孟良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立珉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