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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利民一初字第0200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利民一初字第02005号原告:蒋某,男,1981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张某,女,1983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3年7月1日立案审理,原告蒋某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海涛人民陪审员  邵 影人民陪审员  陆 琳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马汉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