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承民初字第243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1-0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初字第2433号原告:王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玉申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祝明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