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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承民初字第243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1-0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初字第2433号原告:王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玉申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祝明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