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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杨民初字第007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杨凌某某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杨凌某某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杨民初字第00715号原告罗某某,男,汉族。被告杨凌某某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燕某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杨凌某某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以双方已经案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罗某某承担。审判员  崔灿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武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