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苍民初字第17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王启龙与张述忠、杨德宏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启龙,张述忠,杨德宏,赵言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苍民初字第1715号原告王启龙,居民。被告张述忠,居民。被告杨德宏(杨得红),居民。被告赵言军,居民。原告王启龙与被告张述忠、杨德宏、赵言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季长春独任审判,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3年9月23日,本院依法追加赵言军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原告王启龙、被告张述忠、杨德宏、赵言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启龙诉称,2012年12月。被告张述忠、杨德宏雇佣原告在文峰山地质博物馆工地开塔吊,约定每天支付劳务费120元,截止2013年5月26日,被告张述忠、杨德宏拖欠原告劳务费12720元,由二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约定6月7日付清。原告多次向被告张述忠、杨德宏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付至今。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1272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述忠辩称,被告不同意负责偿还,被告签字只是起证明作用。被告杨德宏辩称,找原告干活时和被告张述忠商量的,被告杨德宏同意支付原告劳务费。被告赵言军辩称,被告没参与地质公园的建设,被告赵言军与另外二个被告不是合伙的,不同意支付。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被告张述忠和杨德宏雇佣原告王启龙在苍山县文峰山地质博物馆建筑工地开塔吊,约定每天支付劳务费120元。2013年5月26日,被告张述忠和杨德宏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是“开吊工资,156天×120元=18720元-6000元,壹万贰仟柒佰贰拾元正。到2013年6月7日还清。张述忠、杨德宏。2013年5月26号。”到期后,原告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拖欠至今。庭审中,被告张述忠和杨德宏主张是与被告赵言军合伙,被告赵言军予以否认,被告张述忠和杨德宏也未提交三被告合伙的证据。上述事实,主要是根据当事人陈述、书证及庭审查证后认定的,其材料均已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张述忠和杨德宏欠原告王启龙劳务工资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证实,被告张述忠和杨德宏应当偿付所欠原告的劳务工资。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张述忠和杨德宏主张是与被告赵言军合伙,但被告赵言军予以否认,被告张述忠和杨德宏也未提交相关的证据证实,故被告张述忠和杨德宏的主张不予支持,被告赵言军不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述忠和杨德宏支付原告王启龙劳务工资1272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王启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元,由被告张述忠和杨德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季长春审 判 员 王 庆代理审判员 郭 庆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莫志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