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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固执字第(84、8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9)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杨立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固执字第(84、85)—3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被执行人杨立国,男,197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康顺园小区**号楼*单元***室。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杨立国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固执字第(84、85)—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杨立国原妻子王翠芬在银行的存款100000元。现因王翠芬向本院提出,在2008年4月7日王翠芬与杨立国办理了离婚手续,解除了婚姻关系。经审查,证据充实。本院应对冻结的王翠芬在银行的存款100000元予以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王翠芬在银行的存款1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牛玉文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 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