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滑城民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李宗跃与毛洪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宗跃,毛洪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滑城民初字第315号原告李宗跃,男,1941年1月15日出生。被告毛洪国,男,1963年3月9日出生。原告李宗跃诉被告毛洪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定于2013年10月8日上午9时在本院城郊法庭审理,被告毛洪国到庭参加诉讼,但原告李宗跃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宗跃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宗跃负担。审判员 张兴政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