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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滑城民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李宗跃与毛洪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宗跃,毛洪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滑城民初字第315号原告李宗跃,男,1941年1月15日出生。被告毛洪国,男,1963年3月9日出生。原告李宗跃诉被告毛洪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定于2013年10月8日上午9时在本院城郊法庭审理,被告毛洪国到庭参加诉讼,但原告李宗跃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宗跃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宗跃负担。审判员  张兴政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