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吴民初字第11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与钱仲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钱仲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吴民初字第1195号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负责人:高长建。委托代理人:邹杰。被告:钱仲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与被告钱仲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沈毓明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吴思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