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武民保字第0028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林秘密与被申请人蒋刚辉、廖美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保字第00285号申请人林秘密。被申请人蒋刚辉。被申请人廖美群。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林秘密与被申请人蒋刚辉、廖美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林秘密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蒋刚辉、廖美群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林秘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蒋刚辉、廖美群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贾珍元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孟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