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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二初字第013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贺水仙与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水仙,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二初字第01302号原告:贺水仙,女,1968年8月12日出生,无业。被告: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南二环西段**号。代表人:王荣,该律师事务所主任。委托代理人:蔡治,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水仙与被告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劳动争议一案中,查明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已先于贺水仙在本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本案依法应与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诉贺水仙劳动争议一案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与(2013)碑民二初字第01301号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诉贺水仙劳动争议一案合并审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玉叶代理审判员  吉踵华代理审判员  刘 曼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