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兴民初字第7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黎天云与唐清元、刘丽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天云,唐清元,刘丽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民初字第703号原告黎天云。被告唐清元。被告刘丽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黎天云诉被告唐清元、刘丽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中,原、被告双方之间的纠纷已经解决,并且就本案诉讼等有关费用的负担达成了一致,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天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黎天云负担。审判长 杨彩霞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熊 楠第页,共5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