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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河执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王大雷与邹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大雷,邹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河执字第266号申请执行人王大雷,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被执行人邹峰,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王大雷与邹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河民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邹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邹峰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邹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邹峰工资及奖金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德刚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郭志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