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平龙执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王伟与师长明乔会恋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龙执字第146号申请执行人王伟,男,汉族,1973年11月15日生。被执行人师长明,男,汉族,1963年5月17日生。被执行人乔会恋,女,汉族,1964年9月20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平民二终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师长明、乔会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2013)平民二终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是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师长明的工资每月转到夏秀香账号,扣完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文强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朱东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