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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全执字第004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郑天龙与安徽省交通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天龙,安徽省交通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全执字第00408号申请执行人:郑天龙,男,197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安徽省交通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负责人:王武流。本院受理郑天龙申请执行安徽省交通集团滁州汽运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案执行标的3145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不要求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全劳人仲裁字(2013)110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惠 耘审判员 杨明瑜审判员 晋圣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晓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