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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7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德翰隆商贸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德翰隆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727号原告深圳市德翰隆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桂安,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邓勇,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梅娜,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中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晓琳。委托代理人段耀辉,广东仁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7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伟英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邓勇、方梅娜及被告委托代理人段耀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3月21日,原告需要向深圳市农产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付一笔金额为人民币55400元的款项,但当天原告的财务人员在生病未愈和浑浑噩噩的状态下,错误将款项付给了被告。实际上原告并无款项需要支付给被告,被告收到该笔款项属于不当得利。原告与被告协商,但被告至今没有将款项退还原告。故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返还原告人民币55400元;2.被告支付原告上述款项自起诉之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开庭时辨称:1、原告将涉案款项转入被告账户时,原、被告并没有涉及此笔款项的业务往来,对该事实是予以认可,但被告未在当时将款项返还原告的原因,是由于本案涉案款项所转入的被告的账户已被法院其他案件冻结所造成,并非被告刻意不返还原告该笔款项。2、截止开庭之日被告已提交证据证明原告通过被告的担保在深圳南山宝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获取贷款人民币1000000元已经严重逾期,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委托保证合同第七条约定原告应向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50000元,至此原、被告双方互负债务,且被告对原告享有的债权超过了被告应返还原告的款项,应予以抵消。3、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即使被告应当返还原告涉案款项,但利息只能按照活期存款计算。4、被告对不能及时将款项返还给原告没有过错,诉讼费应当由原告承担。经审理本院查明,原告所述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原告与被告曾于2012年期间签订一份委托保证合同,原告通过被告的担保在深圳南山宝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获取贷款人民币100万元。对此,原告亦予确认。但被告却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原告因违反上述合同约定而应支付被告违约金人民币15万元的事实存在。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其陈述在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3年3月21日期间并未存在业务往来关系,原告于2013年3月21日误将款项人民币55400元错汇至被告账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此,被告收取该款无合法根据,属不当得利,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将该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原告。被告辩称由于涉案款项所转入的被告的账户已被法院其他案件冻结及双方曾因其他合同关系致互负债务应予以抵消等原因,致未还款给原告,故被告只承担该款的按活期存款利率计付的利息及不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对被告的该项辩解主张,因被告在本案中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诉请被告返还人民币55400元及自2013年7月15日(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中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德翰隆商贸有限公司返还人民币554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自2013年7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5元(已由原告预交),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按规定减半收取人民币59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刘  伟  英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若云(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