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民初字第186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07
案件名称
朱晓平与兰富昌、钟路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晓平,兰富昌,钟路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武民初字第1866号原告朱晓平,男,1972年9月17日生,汉族,居民。被告兰富昌,男,1970年11月16日生,汉族,职工。被告钟路明,男,1972年9月15日生,汉族,职工。原告朱晓平与被告兰富昌、钟路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晓平、被告钟路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兰富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月28日,被告兰富昌以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即2013年1月28日至2013年2月27日,《借条》未约定利息。借款由被告钟路明提供担保,届期,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兰富昌未归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兰富昌偿还借款30000元及该款自2013年2月28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钟路明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钟路明辩称,该笔借款是原告和被告兰富昌串通起来欺骗答辩人担保的。被告兰富昌未作书面答辩。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2013年1月28日的《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兰富昌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约定借款期限为2013年1月28日至2013年2月27日,由被告钟路明提供担保的事实。被告钟路明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本院认为,被告兰富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被告钟路明对原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原告提供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被告钟路明主张本案借款是原告朱晓平和被告兰富昌串通欺骗担保,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定。综上,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被告兰富昌欠原告借款30000元应当清偿。被告兰富昌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原告依法可要求被告兰富昌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偿付逾期利息。被告钟路明提出原告与被告兰富昌串通骗取其担保,未提供证据证明,因此,被告钟路明依法对被告兰富昌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兰富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兰富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朱晓平借款30000元及该款自2013年2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钟路明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钟路明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兰富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86元,减半收取293元,由被告兰富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立音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兰鸾玉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9.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