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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0300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杨建松与舒平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松,舒平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03005号原告杨建松。委托代理人李文燕,系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舒平修。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松诉被告舒平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并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文让代理审判员  薛兵兵人民陪审员  贺应杰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周海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