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初字第0300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杨建松与舒平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松,舒平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03005号原告杨建松。委托代理人李文燕,系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舒平修。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松诉被告舒平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提出撤诉申请,并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文让代理审判员 薛兵兵人民陪审员 贺应杰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周海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