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县执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湖南互银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肖金干、李树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互银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肖金干,李树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县执字第389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互银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星沙镇板仓路42号。法定代表人刘义,董事长。被执行人肖金干,男,196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被执行人李树根,男,195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申请执行人湖南互银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肖金干、李树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结,该案的(2008)长县民初字第13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2年6月1日立案执行。2012年7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肖金干、李树根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肖金干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三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4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3%、月综合费率2.7%计算,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0月20日以本金350000元为基数,2008年10月2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金340000元为基数,已付的91750元利息予以扣除);由被执行人李树根对上述债务承当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案件受理费4452元及申请执行费105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参与被执行人肖金干其他案件执行案款的分配,分得执行案款200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树根除借款时提供抵押的房屋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抵押的房屋因超标的且不便于分割,故不宜处置变现。据此湖南互银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本院认为权利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长县执字第389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待延期执行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强审判员 梁军审判员 邹辉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