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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民初字第179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杨若磊诉北京玩者天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若磊,北京玩者天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民初字第17940号原告杨若磊,男,1981年8月29日出生,职业画家。委托代理人朱士利,北京市兆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玩者天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三街95号综合服务楼11-0821室。注册号:110108011190978。法定代表人周品,总裁。委托代理人沙鸥,女,1982年2月22日出生,北京玩者天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职员。原告杨若磊诉被告北京玩者天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玩者天下)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海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若磊委托代理人朱士利与被告玩者天下委托代理人沙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若磊诉称,杨若磊是职业漫画家,笔名天朝羽,专业从事漫画创作,作品获得诸多奖项,已经出版多册个人漫画集,杨若磊的漫画作品广为传播。2012年玩者天下经营的趣玩网网站未经杨若磊许可,擅自使用了杨若磊创作的一幅漫画《中秋快乐》,未为杨若磊署名,也未支付报酬。玩者天下使用原告作品用于商业宣传,获得了巨大的商业利益。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杨若磊对该幅漫画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故杨若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在《中国青年报》显著位置刊登致歉声明并消除影响;2、判令被告赔偿杨若磊经济损失4万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玩者天下辩称,我公司在官网上做了中秋节主题促销活动,涉案图片是在做月饼的模具商品介绍页面和促销页面上使用的。但是在2012年中秋节之后就下架了,也找不到这个页面了。原告要求停止侵权,在今年5月份接到了原告的通知我公司已经把后台的相关资料及时删除了。趣玩网不是商业目的强的营销网站,我们有近千种的商品,商业目的不明显,此外,出售的月饼模具利润也就几百块钱,我们不认可原告有很高的知名度,参考同类案件,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且涉案图片在其他网络公开途径也可以找到。原告要求在《中国青年报》显著位置刊登致歉声明并消除影响也不合理,请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杨若磊以天朝羽为笔名发表多幅美术作品,包括“小羽”卡通造型系列漫画。庭审中杨若磊提交河南省许昌市天平公证处出具的(2013)许天证民字第626号公证书证明杨若磊腾讯博客中发表天朝羽的涂鸦小册子,包括小羽立于月饼中配有中秋快乐文字背景以及天朝羽水印的美术作品。玩者天下系www.quwan.com网站的所有者,经营范围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等。趣玩网在2012年中秋节“盼团圆迎国庆特品专享5折起”促销主题页面使用了该帧漫画,同时出售的DIY月饼模具产品介绍页面使用了该帧作品,均未标注杨若磊署名。经杨若磊主张权利后玩者天下已删除了使用涉案作品的页面。另查,杨若磊为本案诉讼支出了公证费一千元、主张支出了律师费一万元,并提交了相关的发票和委托代理合同予以证明其主张。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合同、发票、公证书、网页打印件、相关报道、开庭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杨若磊提供的公证文书可证明其为涉案漫画的作者,对该漫画享有著作权,他人未经其许可不得使用涉案漫画作品。玩者天下未经许可在其2012年中秋节网站促销活动页面为介绍促销配图使用了杨若磊的涉案漫画,未给杨若磊署名,未向杨若磊支付报酬,侵犯了杨若磊对该漫画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发行权和获得报酬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玩者天下已经删除了相关页面,故对于杨若磊要求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无需支持,对杨若磊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杨若磊要求在《中国青年报》上公开赔礼道歉,根据责任承担与损害后果相一致的原则,至于赔礼道歉的具体形式,玩者天下向杨若磊出具书面致歉函即可。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漫画的独创性程度、侵权人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玩者天下的侵权情节及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为1000元。杨若磊主张的律师费应为本案诉讼合理费用的支出,本院对该部分费用根据合理性、必要性的原则酌情予以支持,本院不予全额支持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玩者天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若磊书面致歉,致歉内容需经本院核准,逾期未履行的本院将选择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就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予以刊登,相关费用由被告北京玩者天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承担;二、被告北京玩者天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杨若磊经济损失一千元;三、被告北京玩者天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若磊诉讼合理支出公证费一千元、律师费一千元;四、驳回原告杨若磊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四百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北京玩者天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罗海艳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