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26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269号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法定代表人王天宇,董事长。被告郑州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梁丽,董事长。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州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州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50元,余额50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周俊萍人民陪审员 于桂枝人民陪审员 李 新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成 旭 来自